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了职工在不同地区工作、退休后搬迁等变动情况下的养老保险待遇转移和接续方法。跨省转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为了便于职工在不同地区工作、退休后搬迁等变动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制定的。根据该办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账户应当实行全国联网,保证职工在任何地方缴费和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职工跨省就业或在其它省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前往本省就业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已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度(以下简称“账户余额”)转到目的地省份参加养老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本企业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并在原参保地一次性提取养老金的;2. 在本企业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 在本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起,始终未中断并累计缴纳满15年的。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包括填写转移接续申请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对于退休后搬迁的职工,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退休后搬迁的职工可以提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可以咨询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或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也可以通过单位人事部门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职工退休后如不再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以选择将个人账户的资金一次性取完,也可以选择存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度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是为了方便职工在就业、退休等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制定的,其实现全国联网、实现跨省转移养老保险等都需要各级社保部门的合作和配合。【法律依据】: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转移就业地后,可以申请将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度转到目的地省份参加养老保险。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本企业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十五年,并在原参保地一次性提取养老金的;(二)在本企业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累计满十五年,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在本企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起,始终未中断并累计缴纳满十五年的。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表

法律分析: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法律主观:1、养老保险转移手续n《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养老保险采用“双转移”模式,转移手续如下:n第一步是携带包括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目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n第二步是带齐这些手续,填写《转移接续申请表》,向转移地的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此后,就不需要再操心其他事宜,新旧参保地两地社会部门将处理转移事项。只要审核通过,参保者将在45个工作日后接收到社保部门完成转移的通知。n2、医保账户可随人划转n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n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当劳动者离职之后到新城市就业,即可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将通知原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劳动者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就业地在中止参保手续的同时出具参保凭证备查。个人账户余额通过保险经办机构转移。这意味着,只要你在新就业地参保医疗保险时提供足够真实的参保信息,那么所有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的事情你都不用再费心了。n3、工伤及生育保险n这两种保险属于“当期交纳当期享受”的险种,并不存在转移的问题。n4、失业保险转移n《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如需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在本省内或向外省迁移,应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经办机构出具职工参保及缴费情况证明,职工凭此证明到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不需转移资金。n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并按迁入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需划转资金。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由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并划转所需资金,失业人员凭证明和资金划转手续到迁入地经办机构接续失业保险关系。n4、公积金异地购房只能一次性提取n按规定,个人到外地工作,如果他在外地的工作单位已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那么他就可以将在原来住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转移到外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办理时,该员工需要提供调入单位接收证明、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转入银行账号、开户行名称、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给在原居住地的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n因地区差异,各个省市会有所不同,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和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官方回答为准。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