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挖兰花获刑”的判决在网友中引发热议——湖南江华的陈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两年前从山上“顺手”挖回家的7株“普通兰花”,居然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春兰,还因此站在了被告席上。

事情要从2023年说起。那年3月,陈某跟朋友去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的山场扯笋子,路过一片石壁时,看到几株开着淡黄绿色小花的兰花,香气扑鼻。“我平时就喜欢养点花,觉得这花好看,就挖了4株带回去。”陈某说,到家后他把兰花分株栽在10多个花盆里,每天浇水施肥,看着新芽冒出来,心里特别高兴。

没过两个月,陈某又去小圩壮族乡的山场摘猴子姜(一种常用中药),路过另一片石壁时,又看到了几株类似的兰花。“上次挖的兰花长得好,想着多挖几株凑成一盆。”于是他又挖了3株,带回家跟之前的兰花种在一起。到2024年3月,兰花萌发了新叶,陈某还特意分株到53个花盆里,想着“等春天开花了,家里就能摆满兰花”。

可陈某不知道的是,他挖的“普通兰花”,其实是兰科兰属的春兰——早在2021年,春兰就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二级保护植物。而根据法律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否则就是违法。

直到2024年11月,当地森林公安在排查涉野生植物案件时,通过群众举报找到了陈某。面对民警的排查询问,陈某一开始还很疑惑:“我就是挖了几株兰花,又没卖钱,犯什么法?”可当民警拿出鉴定报告时,他才慌了——原来自己养了一年多的“宝贝兰花”,居然是“国家保护植物”。

更让陈某后悔的是,他还有“前科”:2020年,他曾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刚过缓刑期没几年,又犯了新罪。陈某的态度还算积极——他主动交代了全部事实,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自己“不懂法,但愿意接受处罚”。

江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考虑到他自首、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他家里的53盆兰花,也由森林公安依法没收并放生回原生长地。

“我真的是不懂才犯的错,希望大家别学我。”陈某在接受采访时说。他的话,让不少网友讨论起来:

“以前上山挖点野花很正常,谁能想到春兰是保护植物?”有网友共情;

“现在保护植物名录更新了,春兰、蕙兰、建兰都是二级,挖之前一定要查清楚!”有网友提醒;

“缓刑是给机会,但‘不懂法’不是借口,以后得学会‘先问能不能挖’。”还有网友说。

其实,这两年“因挖保护植物获刑”的案例不少——去年浙江台州,一位老人挖了3株蕙兰卖了200块,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今年江西赣州,有人挖了4株春兰回家,被立案调查;就连四川成都,也有市民挖了2株兰花,因为是保护品种被罚款。

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哪怕是“挖来自己养”,只要没办证,也是违法。

“以前觉得‘挖点花养’是爱好,现在才知道是‘踩红线’。”一位经常上山的村民说,“以后再看到好看的花,拍张照就行,再也不挖了。”

陈某的案例,更像一堂“生活普法课”——对于普通人来说,“爱花”是件美好的事,但“爱”的方式要对:去正规花店买人工培育的品种,既能满足爱好,也不会违法。毕竟,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的“宝贝”,保护它们,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就像网友说的:“你以为的‘顺手牵羊’,可能是在伤害整个生态链。以后再看到野生的花,不如就让它留在山上——开给路过的人看,才是最美好的样子。”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时代变了,“靠山吃山”的惯,得改成“靠山护山”的新观念。毕竟,保护野生植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未来。

男子非法采挖7株野生兰花被判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