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燥症是指眼睛、皮肤、口腔黏膜、鼻腔黏膜等部位外分泌腺分泌减少所导致的干燥疾病。引起干燥症的原因较多,老年人由于局部外分泌腺的分泌功能减退所导致的口干、眼干,叫眼干症或者口干症。局部环境因素干燥也可以导致干燥症,此外在临床上应用的一些药物,以及放疗等治疗手段也可以影响局部腺体分泌功能,导致干燥综合征。一些结节病、IgG4相关性疾病甚至淋巴瘤也有干燥症的临床表现,而干燥综合征只是可以引起干燥症临床表现的一种疾病。干燥综合征是由于免疫功能异常所导致泪腺、唾液腺等外分泌腺分泌功能减退的自身免疫性疾病,除口、眼干燥的情况,还有自身抗体阳性,以及全身其他脏器受累的情况,所以患者如果有干燥症的情况,要尽早到医院明确原因

干燥综合症CT表现

干燥综合症CT表现有哪些

下面第十二条规定关于甲减病人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慢性病医保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鉴定标准:

1.1、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的临床表现;畏寒,乏力,嗜睡,记忆力减退,少汗关节痉挛,便秘,女性月经紊乱;

1.2、查体:颜面和(或)眼睑水肿,唇厚舌大,常有齿痕,手脚掌皮肤呈姜黄色,毛发稀疏干燥,脉率缓慢,胫前粘液性水肿;

1.3、化验:TSH↑ FT4↓ FT3↓;

1.4、甲状腺功能化验检查指标低于正常,支持甲减诊断。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截止西安市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共有四十一种,其详细的鉴定标准及范围如下:一、高血压病Ⅱ期(高血压病2级及以上)

1、鉴定标准:

限50周岁以上人群,不同日三次以上血压监测或24小时血压监控;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具备下列四项中之一者;

1.1、脑血管意外(包括腔隙性脑梗塞)或高血压脑病;

1.2、左心衰竭(具体表现为:心衰Ⅱ度,心功能Ⅲ级);

1.3、肾功能衰竭;

1.4、眼底出血,渗出或视乳头水肿。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糖尿病(糖尿病伴并发症)

1、鉴定标准:

1.1、有糖尿病三年以上病史;

1.2、有慢性并发症(心、脑、肾、眼、周围神经病变等并发症既往史)的临床表现及相应慢性并发症检查资料;

1.3、近1—2月内空腹静脉血糖及餐后静脉血糖检测结果,非同一天检测两次以上;

1.4、糖尿病合并周围神经病变必须附肌电图、感应阈值检查报告,显示阳性。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视神经萎缩

1、鉴定标准:

1.1、视力减退和视盘呈灰白色或苍白;

1.2、眼底镜检查可见改变者;

1.3、视网膜神经纤维厚度检查、眼底照相检查、光学相干断层扫描(OCT)检查、视觉诱发电位(VEP)检查、中心视野定量阈值检查、头颅或眼部CT、MRI检查有异常者。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四、风湿性心脏病

1、鉴定标准:

1.1、有或不确知风湿病病史,有劳力性呼吸困难、头晕、胸痛等症状,双颧绀红,心尖部闻及舒张中晚期隆隆样杂音,肺动脉瓣第二心音亢进;主动脉瓣区收缩期吹风样杂音或舒张期反流性杂音,周围血管征阳性;

1.2、超声心动:超声心动图检查显示中重度瓣膜病变。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五、多耐药肺结核

1、鉴定标准:

1.1、具有肺结核常见临床表现(进行性消瘦,午后低热等);

1.2、X线符合结核病改变;

1.3、痰结核菌检查阳性,结核菌素试验阳性并且痰药敏试验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一线抗痨药具耐药性的结核杆菌菌株。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六、扩张性心肌病

1、鉴定标准:

1.1、有心力衰竭等心肌病的相关临床症状;

1.2、辅助检查:X线提示心脏改变,心影常明显增大,肺淤血;心电图可见多种心电异常如心房颤动传导阻滞等各种心律失常;超声心动图提示有心脏普遍扩大、运动减弱、心功能减退(心衰Ⅱ度、心功能Ⅲ级以上)等扩张性心肌病特有改变。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七、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鉴定标准:

1.1、相关骨髓增生异常临床症状如:进行性贫血症状面色苍白、乏力、活动后心悸、气短等;

1.2、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学检查:一系或多系细胞减少;骨髓细胞学:有病态造血或原始细胞增多;骨髓活组织:发现ALIP现象;染色体检查等异常:发现5q-或7q-等染色体异常;

1.3、排除其他血液学疾病;经一般抗贫血治疗无效。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八、巨趾症

1、鉴定标准:

1.1、一个或几个手指或足趾明显增大;

1.2、病历有明确诊断。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九、紫癜性肾炎

1、鉴定标准:

1.1、有四肢远端、臀部及下腹部、呈对称性分布的出血性紫癜;

1.2、血、尿蛋白五项、免疫学检查,有血尿和蛋白尿,3、肾活检病理报告符合紫癜性肾炎的诊断。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癫痫

1、鉴定标准:

1.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1.2、病历中记录有癫痫发作的临床表现;

1.3、常规脑电图或诱发试验脑电图可见癫痫波型,棘波、尖波、慢波或棘慢波综合;

1.4、抗癫痫药物尚在治疗。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一、甲状腺功能亢进

1、鉴定标准:

1.1、有甲亢的症状和体征:心慌、心动过速、怕热、多汗、食欲亢进、消瘦、体重下降、疲乏无力及情绪易激动、性情急躁、失眠、思想不集中、眼球突出、手舌颤抖、甲状腺肿或肿大、女性可有月经失调甚至闭经,男性可有阳痿或乳房发育等;

1.2、查体:甲状腺不同程度肿大,甲状腺上、下极可及震颤,闻及血管杂音,心率增快,心率失常,脉压增大, 2、辅助检查TSH↓;TT4↑;FT4↑,3、B超检查甲状腺弥漫性肿大;化验支持甲亢:FT3>10pmol/L,FT4>30 pmol/L,TSH。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二、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鉴定标准:

1.1、有甲状腺机能减退的临床表现;畏寒,乏力,嗜睡,记忆力减退,少汗关节痉挛,便秘,女性月经紊乱;

1.2、查体:颜面和(或)眼睑水肿,唇厚舌大,常有齿痕,手脚掌皮肤呈姜黄色,毛发稀疏干燥,脉率缓慢,胫前粘液性水肿;

1.3、化验:TSH↑ FT4↓ FT3↓;

1.4、甲状腺功能化验检查指标低于正常,支持甲减诊断。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三、硬皮病

1、鉴定标准:

1.1、主要标准:掌指关节近端的硬皮变化,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全身及驱干;

1.2、次要标准:①手指硬皮病:上述皮肤改变仅限于手指;②手指尖有凹陷性瘢痕和指垫消失;③双肺基底纤维化。凡是第1项主要标准或第2项次要标准可诊断,其他有助于诊断的表现:雷诺现象,多发性关节炎或关节痛,食管蠕动异常,皮肤病理学胶原纤维肿胀和纤维化,免疫检查ANA,抗Scl-70抗体、和着丝点抗体(ACA)阳性综合征。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十四、高血压病Ⅲ期

1、鉴定标准:

限50周岁以上人群,不同日三次以上血压或24小时血压监控;收缩压≥140mmHg,舒张压≥90mmHg,并有脑出血(有CT报告)。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十五、慢性活动性肝炎

1、鉴定标准:

1.1、肝炎病史≥1年,目前可有/无较明显的肝炎症状,如乏力、食欲差、腹胀、肝区痛等;1.2、体征:可有/无肝脏肿大,质地中度硬度以上,可有黄疸、蜘蛛痣、肝病面容、肝掌或脾肿大;

1.3、实验室检查:近一/半年肝功能具有以下异常项目之一(病毒性肝炎病人②为必须满足项,且其他实验室检查项中有异常之一)者:①ALT﹥50IU/L AST﹥50IU/L;②肝炎病毒抗原检测为阳性;③HBV-DNA: 阳性;④肝穿刺病理报告符合慢性活动性肝炎;

1.4、肝外器官表现,自身免疫性肝炎需伴有关节炎、肾炎、脉管炎、皮疹或干燥综合症等肝外器官表现及相关免疫功能检查及化验报告。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六、肝硬化失代偿期

1、鉴定标准:

1.1、有慢性肝脏病史及脾大、脾功能亢进、侧支循环形成、腹水等门脉高压征象;

1.2、血浆蛋白≤35g/L,ALT>2倍正常值,总胆红素>34.2umol/L,凝血酶原时间延长>4秒以上,4项满足其中2项即可;

1.3、B超、CT、胃镜等影像学证实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七、慢性肾小球肾炎

1、鉴定标准:

有蛋白尿、血尿、高血压等肾炎综合症临床表现;检测尿蛋白≥1.0g/24h及尿蛋白≥++,两次以上;持续血尿:尿红细胞≥5个或红细胞计数≥10000个/ml;有半年以上病史及肾活检病理报告。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八、肾病综合征

1、鉴定标准:

1.1、大量蛋白尿(>3.5g/24小时尿);

1.2、明显低蛋白血症(白蛋白<30g/L)此两项为诊断必需;伴有明显水肿,高血脂症。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十九、强直性脊柱炎

1、鉴定标准:

有强直性脊柱炎病史,并具双侧2-4级X线骶髂关节炎或单侧3-4级X线骶髂关节炎,同时具备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

1.1、下腰痛、僵硬三个月以上,腰椎疼痛随活动改善,但休息不减轻;

1.2、腰椎前屈和侧屈方向活动受限,3、第四肋间隙测量胸廓活动度小于2.5cm。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类风湿关节炎

1、鉴定标准:

1.1、晨僵(不少于6周);

1.2、三个或三个以上关节肿(不少于6周);

1.3、对称性关节肿(不少于6周);

1.4、腕、掌指关节和近端指间关节肿(不少于6周);

1.5、皮下结节;

1.6、手X光片改变;

1.7、类风湿因子阳性;

具备以上标准之中4条。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一、帕金森综合症(帕金森综合征)

1、鉴定标准:

1.1、发病年龄65岁以上;

1.2、有震颤舞蹈动作或动作僵硬、缓慢等帕金森综合症的临床表现;

1.3、在三甲以上医院诊断为帕金森综合症。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二、系统性红斑狼疮

1、鉴定标准:

符合美国风湿病学(ARA)诊断标准,并有一个或一个以上脏器损害的中、重度病人,临床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提供二年以上门诊诊断或住院治疗病史、病历、检验化验单。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1、鉴定标准:

1.1、具有冠心病引起的临床表现如心绞痛、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短阵或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心房颤动、Ⅱ-Ⅲ房室传导阻滞)、心肌梗塞或猝死;

1.2、心电图检查有心肌梗塞表现;

1.3、冠状造影提示有≥50%狭窄。第三项为必须具备项,其他两项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四、慢性支气管炎合并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

1、鉴定标准:

1.1、连续两年以上,每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咳嗽、咳痰或气喘等症状;

1.2、有相应的X线表现:两肺纹理增粗、紊乱,或呈网状或条索状、斑点状阴影、肺透亮度增加,肺气肿显著;

1.3、呼吸功能检查:第一秒用力呼气量占用力肺活量的比值减少(<70%),最大通气量减少(低于预计值的80%)。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五、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鉴定标准:

1.1、多次化验血小板小于100×109/L;

1.2、骨髓检查巨核细胞正常或增多,有成熟障碍,成熟产板型巨核细胞减少;

1.3、脾不大或轻度大;除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六、肝豆状核变性

1、鉴定标准:

1.1、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及肝症状,

1.2、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

1.3、血清铜蓝蛋白<200mg/L或铜氧化酶<0.2活力单位或血清铜水平下降(男<11.0umol/L,女<12.6umol/L,儿童<12.6umol/L),

1.4、24h尿铜>100ug,

1.5、肝铜含量>250ug/g(干重)。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七、脑血管病恢复期(脑血管运动功能障碍)

1、鉴定标准:

1.1、既往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栓塞、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史,临床表现有肢体瘫痪(单个肢体肌力≤3级)或感觉障碍、颅神经损伤、失语等;

1.2、颅CT检查阳性结果;

1.3、需提供诊疗记录为三个月以上的病历。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八、精神疾病(精神病)

1、鉴定标准:

1.1、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两次以上(二至三个月疗程)诊断治疗记录;

1.2、应有市级以上卫生系统所属二级以上专科医院门诊治疗记录(需二年以上);

1.3、出示相关精神疾病检查的检测量表或实验室检查结果记录。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二十九、阿尔兹海默症

1、鉴定标准:

临床检查确认痴呆,相关检查量表支持;必须有2种或2种以上认知功能障碍;进行性加重的记忆力及其他智能障碍;无意识障碍,可伴精神和行为异常;排除其他可导致进行性记忆和认知功能障碍的脑部疾病。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三十、慢性肾功能衰竭

1、鉴定标准:

1.1、有慢性肾脏疾病史;

1.2、有肾脏排泄、分泌及调节机能减退;

1.3、血PH及HCO3-降低、贫血、血小板减少;

1.4、肾功能:血尿素氮>20mmol/L,血肌酐>180mmol/L,肌酐清除率<50ml/min。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一、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鉴定标准:

1.1、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史;

1.2、有咳嗽、咳痰、喘息、尿少、下肢浮肿等症状及右心功能不全体征;

1.3、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的诊断依据:心脏B超检查;右心室增大或肥厚,肺动脉压≥50mmHg;心电图;一是右心室肥厚;二是肺型P波:Ⅱ、Ⅲ、aVF导联中p>0.25mv;

1.4、血气分析:动脉血氧分压<60mmHg,二氧化碳分压>50mmHg。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二、血友病

1、鉴定标准:

1.1、有家族史者符合x 性联索性遗传规律;

1.2、有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活动过久、用力、创伤或手术后异常出血史;

1.3、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

1.4、有明确(活动性)出血症状:如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或实验室检查结果为Ⅷ因子活性检测<25%、Ⅸ因子活性检查<25%;

1.5、有严重并发症:如关节畸形、假性肿瘤等。须同时具备1、2、3、4项或1、2、3、5项。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三、恶性肿瘤晚期(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1、鉴定标准:

1.1、近五年内各类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报告;

1.2、临床已确诊恶性肿瘤,并有相关影像学检查支持恶性肿瘤的诊断。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四、白血病

1、鉴定标准:

1.1、临床表现有贫血、出血倾向、发热、骨痛、肝、脾淋巴结肿大等;

1.2、末梢血涂片发现有原幼细胞;

1.3、骨髓相象符合白血病诊断条件;

1.4、化验室检查幼稚细胞大于20%;

1.5、在三甲医院确诊过急性白血病。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五、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

1、鉴定标准:

1.1、临床表现有进行性贫血,出血倾向、发热等;

1.2、血常规呈全血细胞减少;

1.3、白细胞低于正常值下限、血红蛋白男性<120g/L、女性<110g/L,血小板<100×109/L;1.4、典型再障的骨髓象或骨髓活检诊断;

1.5、 一般抗贫血药物治疗无效。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六、器官移植术后(各类器官移植术后)

1、鉴定标准:

肾脏、骨髓等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长期抗排异反应药品治疗者。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七、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尿毒症Ⅲ期肾透析)

1、鉴定标准:

1.1、有明显慢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胃肠道表现;血液系统表现;心血管系统表现;皮肤粘膜表现;肾脏形态学检查:肾脏体积缩小;

1.2、有肾功能异常:尿素氮、血肌酐值符合失代偿期诊断标准,且必须透析治疗。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八、小儿脑瘫

1、鉴定标准:

1.1、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1.2、婴儿时期出现症状,表现为发育落后或各种运动障碍;

1.3、有脑损伤神经学症状:脑损伤或脑发育缺陷为非进行性,中枢性运动障碍及姿势和运动模式异常及活动受限、发育性反射异常、肌张力异常;

1.4、常伴随智力低下、言语障碍、惊厥、感知觉障碍及其它异常;

1.5、需除外进行性疾病所致的中枢性瘫痪、正常儿的一过性运动发育滞后及肌病;

1.6、头颅CT、MRI检查可见结构性改变。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三十九、少年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1、鉴定标准:

1.1、相关生长激素缺乏症的临床表现:①匀称性身材矮小,身高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儿童生长曲线第三百分位数以下或低于两个百分位以上;②生长缓慢,年生长速度<5cm;

1.2、可乐定和聚氨酸药物激发试验结果显示GH<10ug/L;

1.3、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测定较低;

1.4、X线摄片或MRI蝶鞍大小和颅骨、颅缝等改变(部分患者可以无改变)。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四十、苯丙酮尿症

1、鉴定标准:

1.1、新生儿筛查并复查发现血Phe浓度升高或出现相关临床表现,经三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临床明确诊断为苯丙酮尿症;

1.2、血Phe>120umol/L(2mg/dl),Phe/Tyr>2.0;

1.3、血Phe浓度、尿蝶呤谱分析及血DHPR测定等检测结果符合各类高苯丙氨酸血症。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四十一、X连锁低磷佝偻病

1、鉴定标准:

1.1、有牙齿病变、下肢畸形、骨骼畸形等临床表现;

1.2、尿液检查尿磷增多,尿中钙与镁,正常或稍低;

1.3、血生化检查(1)血磷低,常为0.32~0.78mmol/L(1~2.4mg/dl);(2)常规进行影像检查及B超检查;骨X线表现为典型佝偻病及骨软化征象。

2、适用范围:

西安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说明:关于门诊慢性病病种中,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病种名称不一致的,括号中病种为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名称。

干燥综合症秘方

治神经官能症秘方 78.1 除痰降火方 【来源】印会河,《中医内科新论》 【组成】柴胡9克,黄芩15克,半夏12克,青皮、枳壳、竹茹各9克,珍珠母50克(先下)、龙胆草、栀子各9克,夜交藤15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 【功用】降痰降火。 【方解】方用柴胡、黄芩、龙胆草、栀子,以清泄肝胆郁火、以安心神;半夏、竹茹清降痰热;青皮、枳壳降气而除痰火;珍珠母、夜交藤镇心肝以安神。合而用之,有除痰降火之功。 【主治】失眠(神经官能症,痰火郁结型),证见失眠乱梦、头昏昏胀而痛、心烦易怒、胁胀胃堵、白天困倦思眠,但不能睡,晚间精神倍增、连睡意全无。脉弦滑或数,舌略红、苔白腻或黄腻、便干、多思善虑。 【加减】心烦甚,加莲子3克;痰气交阻、胸闷阵烦,加胆南星、天竹黄各9克;失眠头痛甚者,加礞石30克(先下)。 【疗效】临床屡用,疗效卓著。 【附记】此方为治失眠心烦之主方,不但能治失眠,并对由失眠引起的狂躁证(即今之精神分裂症)同样有效,但须重加泄热镇肝除痰之品即可。治痰厥头痛、痰火癔病,亦均有效。 78.2 卧佛汤 【来源】冉雪峰,《冉氏经验方》 【组成】酸枣仁15克(碎)、鲜生地50克,麦冬15克,石斛12克,杜仲、桑寄生、牛膝各9克,丹参15克,龟板50克(碎)、槐花米、钩藤、铁锈各9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 【功用】清热养阴、安神镇静。 【方解】方中以酸枣仁为君,统治失眠;生地、石斛、麦冬养阴清热利小便;杜仲、桑寄生、槐米、铁锈、钩藤安神降压;牛膝、丹参活血化瘀;龟板镇静兼养阴。诸药合用,共奏清热养阴、安神镇静之功。 【主治】阳亢性失眠。证见肌肉丰满,颜面潮红、眼部充血、精神烦躁、容易激动、大便干燥。一般多伴有高血压者。 【加减】若血压高者,加青木香15克;虚热上逆者,加龙胆草、黄柏各9克;胃呆少纳者,加厚朴9克,广木香6克;大便干结者,加生大黄6~9克,玄明粉9~15克。 【疗效】临床屡用、均获良效。 78.3 明志汤 【来源】查玉明,《中国中医药报》 【组成】石决明、草决明各20克,远志、蝉蜕、生牡蛎、川芎各15克,菊花25克,蒺藜15克,荷叶10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一日2次,饭后服。 【功用】育阴潜阳、熄风、镇志安神。 【方解】明志汤来源于医疗实践,借石决明、远志两味药之尾字而命名。明志汤能治“五志”引起的“情志”之病故名。神经官能症是功能性疾病,它包括中医的“不寐”、“郁症”、脏躁、百合病等。失眠是本病主要表现。阴阳失调、阳不入阴,是不眠主要病机。欲使阳潜入阴、阴能敛阳,达到镇志安神的目的,务必协调阴阳,使神志得安,神经失调得以改善,余证相应而解。这是本方立法之寓意,体现异病治疗精神。笔者认为在治疗上,不宜用参芪之品,因其助阳耗阴,凡归脾养心补益之类,往往不能收效。本方适用于阴虚证,若肝胆火炽、痰热内扰之实证,则不宜使用本方。方中选二决明、牡蛎、蝉蜕为主,育阴潜阳;川芎、菊花、荷叶为辅,升清提神;蒺藜辛散苦泄,以散肝经风热;远志交通心肾,心安则寐。以上9味药为基础,随证加减,施用得当,疗效甚佳。 【主治】神经官能症(失眠为主)、神经性头痛、更年期综合征。 【加减】悲伤欲哭,加百合25克,五味子10克;忧郁善虑、加菖蒲15克;失眠多梦,加夜交藤25克,焦山栀、莲心各10克;潮热少津,加丹皮10克,石斛5克;肢麻肌颤,加全蝎4.5克,天麻10克;惊而不安,加磁石25克,龙齿20克;急躁易怒,加代赭石25克;头痛,加蔓荆子、僵蚕各10克;大便稀溏,去二决明、牡蛎,加莲肉20克,山药25克;食少纳呆,加鸡内金、焦山楂各15克;恶心呕吐,加芦根25克;腹胀,加金铃子15克。 【疗效】屡用屡验,效果颇著。 78.4 十一味温胆汤 【来源】徐有玲,《医方新解》 【组成】清半夏、陈皮各9克,茯苓15克,甘草、枳实各6克,竹茹12克,黄连、炙远志各6克,石菖蒲9克,夜交藤、珍珠母各30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 【功用】化痰清热、和胃安神。 【方解】本方由《千金方》温胆汤化裁而成。方中以温胆汤加黄连化痰清热为主,辅以远志祛痰安神;菖蒲化浊逐痰,并有抗惊厥作用;佐以夜交藤养血宁心;珍珠母平肝潜阳。综观全方,有一定的镇静、催眠作用,尤长于调整胃肠机能,故为和胃安神之剂。此外尚有抗惊、祛痰、止咳等作用。 【主治】痰热内扰、胃失和降所致失眠,或胆虚不寐。证见失眠、眩晕、惊悸、胸闷、口苦、苔腻、脉滑数等。适用于神经衰弱、癔病、精神分裂症、更年期综合征、癫痫及冠心病等,凡符合痰热内扰、胆气虚弱、胃失和降之病机,皆可选用。对于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本方疗效亦佳。 【加减】临证运用,可随病随证加减。 【疗效】多年使用,治验甚多,疗效甚佳。 78.5 活血眠通汤 【来源】舒盛良,《四川中医》(10)1987年 【组成】三棱、莪术、柴胡、炙甘草各10克,白芍、白术、酸枣仁各12克,当归、丹参各15克,茯苓18克,夜交藤24克,珍珠母30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于午饭后及夜晚临睡前各服1次。 【功用】活血通经、疏肝解郁。 【方解】顽固性失眠一证,发病以心为主,与肝脾肾关系密切。《景岳全书》云:“痰火扰乱,心神不宁,思虑过伤,火炽痰郁而致不眠者多矣。”而日久不愈,每与瘀血内阻有关,正如《医林改错》所云:“夜晚多梦,是血瘀。”故顽固性失眠,多因心气不足、心神不宁、肝气不舒、气血运行不畅,以致气滞血瘀、上扰清窍所致。是方用三棱、莪术、当归、丹参活血化瘀;柴胡疏肝解郁;茯苓、白术、炙草健脾渗湿,以杜生痰之源;珍珠母、白芍育阴潜阳;酸枣仁、夜交滕养心安神。诸药配伍为用,共奏活血通经、疏肝解郁之功。本方标本兼顾,气血同治,心、肝、脾、肾并调,更结合辅助疗法,因而效果较为满意。 【主治】顽固性失眠,证见夜不能寐、头昏头痛、记忆力减退,伴有心慌气短、体倦乏力、饮食减少等症。每晚只能睡1~3小时。 【加减】烦躁、舌红苔黄、脉弦数者,加栀子、丹皮各10克;口燥咽干者,加沙参、麦冬各15克;心肾不交、阳虚上扰者,加交泰丸;心气、心血不足者,加黄芪、桂圆肉各12克。 【疗效】治疗112例,经治2~3周后,痊愈30例(占27%),显效45例(占40%),好转29例(占26%),无效8例。总有效率为93%。 【附记】辅助措施:开导患者避免情绪激动,保持心情舒畅;睡前不吸烟、不饮酒、不喝浓茶;起居有度,按时作息,配合气功方法,加强体育锻炼;适当参加体力劳动等常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78.6 琥珀合欢白芍汤 【来源】凌一揆,《中国中医药报》 【组成】琥珀0.6克(研末冲服),合欢花、白芍各9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于中午饭后、临睡前各服1次。 【功用】安神解郁,养血柔肝。 【方解】思虑过甚则伤脾,脾血亏损,血虚无以养心,心虚则神不守舍;肝失条达,郁而化火、上扰心神、阴液亏耗,无以上承于心,五志之火无制,而君火更亢、阳不入阴,致使心神不安而产生失眠、多梦、神疲,舌红或淡红、脉细弱或细数诸症。方中以琥珀安五脏、定魂魄、镇惊安神,为君药;辅以合欢花安神解郁,入脾补阴,入心缓气而令五脏安和、神气舒畅;再佐以养血柔肝益脾之白芍,用其苦入心、微寒泻心火、酸入肝、收敛肝阴。全方药仅3味,但组方严谨,疗效确切,尤其以血虚阴虚型病人为佳。 【主治】失眠、神经衰弱。 【加减】肝虚有热之虚烦不眠,与酸枣仁汤合用;热病后期,热邪未尽,阴液已伤者,与黄连阿胶汤合用;心肾不足,阴虚阳亢失眠、心悸、健忘、口燥咽干,舌红无苔者,加生地、柏子仁等养心滋肾之品。 【疗效】屡用效佳。 78.7 镇静安神方 【来源】王季儒,《肘后积余集》 【组成】生龙骨、生牡蛎各12克,珍珠母、石决明各30克,龙胆草10克,朱莲心6克,旋覆花、代赭石各10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3次。 【功用】镇静安神。 【方解】证分虚实,实证多因肝热扰动心包所致,治宜镇静安神,故方用生龙牡、珍珠母、石决明镇肝安神;莲子心、龙胆草,一清心热、一清肝热,心肝不为热邪冲动则神自安。旋覆花、代赭石亦为平肝镇静之剂。用治精神过度紧张、忧郁暴怒所致之神经官能症,疗效颇佳。 【主治】神经官能症,证见失眠、多梦、头昏、记忆力减退、精神萎靡、烦躁、心悸、有时昏厥,或哭笑无常,或神志朦胧等证。 【加减】失眠,加首乌藤30克,五味子6克,或加黄连1克,肉桂0.3克,朱砂1克同研随药送下。黄连、肉桂可交心肾于顷刻,故能治失眠;头昏,加杭菊、白蒺藜、清半夏各10克,橘皮6克;记忆力差,加茯神10克,远志6克,石菖蒲10克;精神朦胧及烦躁、哭笑无常,加十香丹1粒、浮小麦30克,甘草5克,大枣5枚,或加百合30克;抽搐,加全蝎5克,钩藤12克;忧郁不解,加合欢花10克。 【疗效】多年使用,疗效颇著。 78.8 八味安神汤 【来源】郑侨,《老中医经验汇编》第1集 【组成】熟地、山萸肉、茯神各15克,炒酸枣仁30克,琥珀12克,节菖蒲、白人参各12克,炙甘草9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或共研细末、炼蜜为丸,每丸重9克。每服1丸。 【功用】滋阴补肾、强志益精、镇静安神。 【方解】本方系从《小儿药证直诀》之六味地黄丸和《济生方》之归脾汤化裁而成。方用熟地、山萸肉补血滋阴、补益肝肾;茯神、炒枣仁益脾养肝、宁心安神;人参、甘草补脾益气;琥珀、菖蒲强志益精、镇静安神。诸药合用、共奏滋阴补肾、强志益精、镇静安神之功。 【主治】心肾不交之心悸症和失眠症。心悸气短、健忘失眠、怔忡、脉细弱微急无力等。 【加减】临证运用必须根据病情变化,灵活加减运用,如以心悸为主者,可加生龙骨、当归、肉苁蓉、枸杞子。 【疗效】临床屡用、疗效满意。 78.9 十味甘麦大枣汤 【来源】胡肇基,《新中医》(8)1984年 【组成】怀小麦30~60克,酸枣仁10~15克,大枣10~20克,桑椹子10~15克,五味子3~10克,生牡蛎15~30克,怀山药、玉竹各10~15克,天冬、生甘草各5~10克。 【用法】水煎服,每日1剂,日服2次。 【功用】酸甘合化、养阴潜阳。 【方解】本方是由《金匮要略》之甘麦大枣汤(甘草、小麦、大枣)加味而成。方用怀小麦养心益肾、除热止渴,酸枣仁补心阴、导虚热、与小麦配用有养阴宁神之功;大枣(宜用黑枣)补脾气以助补血;紫桑椹养肝阴,配大枣补阴滋液;北五味子敛肺气;牡蛎潜肝阳,二药合用有敛阴潜阳之功;怀山药、玉竹既益脾肺二阴、又润上下之燥;天冬、生甘草既能养阴润燥,又能泻火清热。诸药合用,共奏酸甘合化、养阴潜阳之功。 【主治】由阴不济阳而引起的失眠、多梦、健忘、惊悸(心神浮越所致)、眩晕(肝阳上亢所致)。脏燥阴虚型体征而具下列症状者:①泪液、涕液、唾液偏少;②舌体偏瘦,较嫩而薄,舌质红,苔少,舌面偏干;③脉偏细、弱、数;④大便偏干、小便偏短、少、黄。 【加减】(1)心阴不足之失眠、怔忡,可加远志、磁石以安神定悸。 (2)气阴两虚之心悸、怔忡、神疲、虚汗,可加人参、麦冬,合五味子而成生脉散以养阴益气、敛汗生脉。 (3)心气失守之烦躁不安、哭笑无常,可加龙齿、朱砂、灵磁石以安神定志。 (4)肺阴不足之咳嗽、喉干或痰带血丝,可加阿胶以滋补肺阴,加款冬花、百合以润肺宁嗽。 (5)肺肾阴虚之咳嗽、潮热,或低热不退,可加百合、麦冬以润肺生津,加玄参、生地以滋阴清热;低热不退,或潮热明显的,可加青蒿、鳖甲、地骨皮以养阴退热。 (6)脾(胃)阴不足之口干舌燥、饥不欲食,可加沙参、麦冬、石斛以滋养胃阴。 (7)肝阴不足之烦躁不安、失眠、多梦,可加生龙骨、灵磁石、柏子仁以平肝安神。 (8)肝阴不足、不能养目之眼目昏花,可加枸杞、菊花、石决明以养肝明目。 (9)肝血不足、血虚生风之身痒、皮肤感觉异常者,可加当归、芍药以养肝血,加僵蚕、蝉蜕以祛风止痒。 (10)肝阴不足、肝风内动而惊痫抽搐者,可加龟板、鳖甲以育阴潜阳,镇痉熄风。 ⑾肝肾不足之阴虚眩晕,可加旱莲草、女贞子以补益肝肾。 (12)阴虚阳亢之头晕、头痛、头胀,可加天麻、钩藤以平肝;加珍珠母、灵磁石以潜阳。 (13)肾阴不足之咽干、口渴,可以本方送服六味地黄丸以滋补肾阴。 (14)阴虚火旺之潮热、颧红,可加黄柏、知母、熟地、龟板以滋阴降火。 (15)心肾不安之心烦不眠,可加黄连、阿胶以交通心肾。 (16)心神不宁之心慌、多梦,可加?NB021?砂、磁石镇惊安神。 (17)肝气郁滞、胁痛明显者,加延胡索、川楝子疏肝理气止痛。 (18)胸中气机阻滞之胸闷隐痛,可加丝瓜络、郁金以通络止痛。 (19)脾胃虚弱、食少乏力者,可加茯苓、扁豆以健脾和胃。 (20)肾虚封藏失职,小便频数量多、尿如脂膏者,可加覆盆子、益智仁、酸五味子以补肾固精缩泉。 (21)肝肾亏虚,腰腿酸软者,可加杜仲、牛膝、川续断,狗脊以补肝肾,壮腰膝。 (22)虚火炽盛,迫血妄行之月经先期量多,可加地榆炭、蒲黄、炒阿胶以凉血止血。 【疗效】经长期临床运用,治验甚多、疗效卓著。 【附记】胡老常以此方加减,用治神经衰弱、慢性肝炎、肺结核、高血压病、糖尿病以及传染病后期等表现为阴液不足者。颇获疗效。凡脾阳不振、大便稀烂及胃酸过多唾液较盛的患者,则非本方所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