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一撕就掉 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一撕就掉,脱皮是很多皮肤病都有的常见症状,所以先要分析病因,才能针对性处理。如果是全身性的脱皮,属于红皮病或者剥脱性皮炎,下面看看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一撕就掉。   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一撕就掉1 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的原因较多,可能是皮肤干燥、过敏、日光性皮炎、鱼鳞病等因素导致。建议及时就诊,结合自身症状,完善相关检查,明确原因后进行治疗,避免延误治疗。 1、皮肤干燥:如果不注重皮肤保养,或者天气较干燥,可能会导致身体中的水分流失,导致皮肤过度干燥,出现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的情况,可以适当使用爽肤水、护肤霜等补充水分,对于改善症状有利; 2、过敏:通常与外界过敏原刺激机体有关,如果皮肤受到过敏原刺激,有可能引发过敏反应,伴随皮肤瘙痒、红肿的症状,抓挠皮肤时有可能导致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症状较轻时,可以选择盐酸苯海拉明片、马来酸氯苯那敏片治疗,急性发作期间可以配合医生服用氯雷他定片等药物治疗,也可以使用盐酸西替利嗪治疗; 3、日光性皮炎:日光性皮炎是皮肤过度暴露在紫外线下,产生的炎症反应,可导致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也会伴随红肿、灼痛等现象,可配合医生采取维生素C片等药物治疗,严重者可以使用泼尼松、甲泼尼龙等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治疗; 4、鱼鳞病:鱼鳞病是遗传性角化障碍性皮肤疾病,通常表现为鱼鳞状脱屑等症状,可出现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的情况,伴有皮肤干燥、粗糙的症状,可以通过外用保湿霜,或者润肤霜改善症状,也可以口服维生素A软胶囊等药物缓解症状。 在治疗期间,需要做好皮肤的护理工作,多吃新鲜蔬菜、水果,尽量减少对局部的抓挠,以防出血或者创伤。   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一撕就掉2 患者脚上出现一大块白色容易撕脱的皮,如果没有明显的不适,考虑是皮肤形成的死皮,或因磨损出现的水疱。但如果是经常性的脱皮,或者是伴有瘙痒、脚臭等表现,则需要考虑与一些疾病相关。 一、生理性因素: 1、死皮:容易撕脱的白皮可能为患者脚上脱落的死皮,通常指的是脚上的角质,通常与季节更替、走路多少、鞋子松紧等因素有关。一般无需特殊治疗,不会出现疼痛,保持皮肤局部清洁干燥即可,同时注意暂时减少日常行走并更换合适的鞋子; 2、水疱:由于远距离徒步、登山或马拉松等运动,导致脚与鞋子之间频繁摩擦,局部组织受到挫伤,出现水疱,这种情况会有明显的疼痛感,待休息时,将皮撕脱下来后,用干净的清水冲洗,然后外涂碘伏消毒。 二、病理性因素: 1、剥脱性角质松解症:是一种掌跖部位好发的角质层浅表性剥脱性皮肤病。通常表现为早期为针尖大小皮损,逐渐向四周扩大,呈白色膜状,可自然脱落或撕脱,膜下皮肤正常,一般无炎症变化,夏季可加重,并伴随局部多汗症状。通常不需要进行治疗,外用低浓度角质剥脱剂有一定疗效。如撕脱脚皮后出现轻度出血,可进行每日碘伏或酒精常规消毒; 2、足癣:患者出现足癣时,也可能在脚部出现一大块白皮可撕脱。足癣通常发生在足跖或趾间,主要与癣菌感染有关,可表现为瘙痒、水疱、糜烂、出现鳞屑型斑片等,可能会引起患者脚上出现可撕脱的脚皮。通常可选用外用药治疗,可以用1∶8000高锰酸钾溶液湿敷,然后外用油剂或粉剂,待皮肤干燥后改用盐酸特比萘芬等霜剂或软膏。   皮肤脱一层透明薄皮一撕就掉3 皮肤出现脱皮状态需要仔细观察脱皮形态,如果是轻微的脱皮全身任何部位都会出现,考虑可能是因为皮肤干燥以后导致角质层剥脱。可以选择用透明质酸凝胶或者甘油进行涂抹,可以在皮肤表面形成一层肉眼看不到的保护膜,锁住皮肤的水分,防止水分脱失而使广泛脱皮症状消退掉。 如果身上出现脱皮,呈斑块样改变,上面的皮屑密集排列,呈银白色或红色,用手搔刮皮屑会见到大量脱皮且可以在基底部位看到红色薄膜。在搔刮红色薄膜可以见到明显点状出血,考虑可能是银屑病,建议选择使用外用丹皮酚软膏,配合卡泊三醇乳膏进行治疗。 皮肤脱皮,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因选择不同的治疗方法,原因主要包括皮肤干燥、真菌感染、鱼鳞病等。具体如下: 1、皮肤干燥:患者本身皮肤比较干燥,特别是下肢表面干燥、脱屑、纹理明显。患者要减少沐浴次数,不要用热水烫洗,也不要使用肥皂、沐浴露,沐浴后及时擦身体乳,能够有效改善脱皮的症状。 2、真菌感染:患者不注意皮肤的`清洁卫生,就会出现真菌感染,从而导致皮肤脱皮。患者可以使用抗真菌药膏,常用药物有联苯苄唑乳膏、曲安奈德益康唑乳膏,严重时可以联合口服伊曲康唑等抗真菌药物进行治疗。 3、鱼鳞病:部分患者可能是由于遗传因素导致的鱼鳞病,也会出现皮肤脱皮的现象。患者可以局部外敷10%的尿素乳膏,能够有效缓解脱皮的症状。 根据不同的原因,处理方法不同,常见的原因有干燥性脱皮,皮炎湿疹后的恢复期脱皮或真菌、湿疹引起的脱皮。 1、干燥性脱皮,表现全身任何部位,尤其是下肢的伸侧,表面干燥、脱屑、纹理明显,减少洗浴的强度,不用热水烫洗,不用肥皂沐浴露,洗浴后及时擦身体乳即可。 2、恢复期脱皮,炎症后皮肤屏障受损的正常表现,外用保湿霜即可。 3、真菌、湿疹引起的脱皮,常好发于手脚等部位,夏季多发,和局部潮湿多汗有关,可外用氧化锌软膏和复方酮康唑乳膏,每天2次。如果效果不佳或反复,建议面诊皮肤科完善皮屑真菌检查。

红皮病反复脱皮

红皮病病程记录

现役军人病退是依据《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后卫[2011]844号)执行的: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军人病退标准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

军人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评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1.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遗留肢体瘫痪(单肢瘫痪肌力≤2级、双肢瘫痪肌力≤3级、截瘫)、球麻痹、眼球严重运动障碍、永久性轻度以上智能减退、失语、失用、失读、失写或膀胱直肠功能障碍;

2.中度癫痫,病史及系统治疗≥2年,每年仍发作≥3次,且至少两家三甲医院各有1次脑电图检查(癫痫

波)支持癫痫诊断;

3.经正规治疗≥1年,疗效欠佳的重症肌无力、特发性炎性肌病;

4.多发性硬化及其它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5.神经遗传及变性疾病,导致轻度以上神经功能缺损;

6.肌张力异常性疾病导致中度以上运动障碍;

7.器质性精神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

8.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妄想性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部分

精神症状,如:幻觉、妄想、情感淡漠、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

9.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难治性强迫症、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3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如抑郁消极、强迫、回避等;

10.其他精神障碍,病程≥3年,经系统治疗≥4次,仍有部分精神症状;

11.器质性心血管疾病,长期(≥2年)心功能≥3级或EF≤45%;

12.冠心病介入治疗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心功能≥2级;

13.高血压病伴心、脑、肾2个脏器以上中度损害;

14.夹层动脉瘤、真性主动脉瘤(直径≥5cm);

15.外周血管疾病引起的血管狭窄≥70%导致相应脏器功能障碍;

16.各种严重心律失常经治疗无效或需安装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

17.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8. 创伤或胸部手术后合并呼吸困难Ⅱ级以上;

19.支气管扩张感染伴反复咯血(每年≥3次,咳血量≥30ml);

20.耐多药肺结核,无法治愈,痰结核分枝杆菌持续阳性;

21.肺叶切除≥2叶;

22.支气管胸膜瘘,经1年以上系统治疗不愈;

23.气管、支气管支架植入术后;

24.不可逆的食管严重狭窄,仅能进半流食;

25.食管大部切除;

26.反复发生的难以治愈的消化道出血,并有中度以上贫血;

27.中度以上炎症性肠病;

28.腹腔结核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广泛肠粘连导致反复发作的肠梗阻;

29.肝硬化失代偿期;

30.肝硬化代偿期伴食管、胃底经脉曲张或伴脾功能亢进;

31.慢性肝脏疾病,经肝活检证实组织学改变≥G3/S3;

32.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且伴有严重的消化功能障碍;

33.胃切除≥2/3;

34.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35.全结肠切除或肛门切除;

3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以上肝功能损害;

37.永久性胃、肠造瘘;

38.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后;

39.血栓闭塞性脉管炎;

40.消化道安装永久性人工支架术后;

41.腹壁全层缺损≥1/3;

42.各种原因引起慢性肾功能衰竭;

43.慢性肾脏病持续或反复发作1年以上,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24小时尿蛋白定量≥1克或伴有肾性高血压,需长期服药治疗;

44.先天性多囊肾继发肾性高血压及肾功能不全;

45.膀胱永久性造瘘;

46.神经原性膀胱;

47.膀胱全切术后;

48.一侧肾切除伴对侧肾功能损害;

49.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0.2个或以上主要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51.垂体瘤、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有手术禁忌症或术后复发;

52.内分泌、代谢疾病合并心、脑、肾、肺、肝一个以上主要器官功能损害,达不到完全失代偿期;

53.糖尿病合并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或足坏疽或截趾;

54.双侧肾上腺缺损;

55.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

56.内分泌浸润性突眼(三级以上);

57.肾上腺功能性肿瘤或增生(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8.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9.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60.骨质重度疏松症;

61.重度子宫内膜异位症术后复发≥3次,治疗无效;

62.面部瘢痕面积≥40%或中度颜面毁容;

63.手部瘢痕畸形,功能大部分丧失;

64.会阴、肛门瘢痕,无法修复,影响排便功能;

65.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6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

6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RAEB除外),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血小板低于20×10的9次方/L ,需要长期治疗;

68.中性粒细胞缺乏,且白细胞低于2×10的9次方/L,依赖长期药物治疗;

69.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需药物维持治疗;

7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纯红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1.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溶血性贫血(频繁发作、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要长期治疗);

72.不能治愈的POEMS综合征;

73.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伴有反复出血倾向;

74.特发性骨髓纤维化(需要长期治疗,血红蛋白持续低于70g/L,血小板≤50×10的9次方/L);

75.各种血液病同基因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未达到持续完全缓解的;

76.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7.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经治疗后病情进展;

78.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反复发作≥3次;

79.继发性凝血因子缺乏,需要长期治疗;

80.多中心性Castleman病;

81.双耳感音神经性耳聋,病程1年以上,较好耳听力损失≥90dBHL;

82.严重的前庭周围疾病,一侧前庭功能异常1年以上且不能代偿(睁眼不能行走、双足不能并立);

83.口腔颌面部、咽喉部或食管的创伤或疾病导致吞咽功能障碍,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不能治愈;

84.喉气管狭窄、喉返神经受损,经系统治疗1年以上仍有Ⅱ度以上呼吸困难的;

85.气管切开需终生带管的;

86.气管食管瘘,治疗1年以上不愈;

8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矫正视力≤0.3;

88.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89.一侧眼球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5;

90.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1.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92.上唇或下唇缺损≥1/2;

93.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cm2;

94.舌缺损>全舌1/3;

95.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且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1cm;

96.面肌痉挛,经治疗两年无效;

97.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

98.强直性脊柱炎或血清阴性脊柱关节病,X线平片或CT片提示有脊柱竹节样改变或髋关节受累;

99.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血管炎伴有重要器官不可逆转的功能损害;

100.大关节骨缺血性坏死或人工关节置换术后(肩、肘、髋、膝、踝);

101.脊柱疾病导致肢体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或性功能障碍;

102.四肢骨折不愈合或伴有严重感染,病程≥1年;

103.红皮病,经治疗1年以上,皮损面积≥80%体表面积;

104.关节型银屑病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Ⅲ期改变或挛缩变形;

105.器官移植术后;

106.各种恶性肿瘤(原位癌除外);

107.各种反复复发的良性肿瘤(≥3次)合并功能障碍;

108.AIDS接受HAART治疗,病情不能控制者;HIV感染并出现临床症状(发病)或CD4数《500*10的6次方/L;

109.慢性血吸虫病伴有门脉高压表现;

110.乙脑、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年以上遗留严重后遗症;

111.其它非因战、因公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四级以上残情的。

2.评残还需要知道些什么?

(一)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以及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符合评残申报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相关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评残。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评定残疾等级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调整残疾等级。

(二)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有两名旁证人员予以证明并填写《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协调经治医院复印病历,经初审后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条件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由组织、干部、卫生部门,士兵由军务、组织、卫生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身份、致残性质、患病情况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研究通过后上报。

(三)军人申请评残医学鉴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军人申请病退评残医学鉴定审查表》;

(2)《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或者《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3)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6张;

(4)加盖经治医院病案室和医务部(处)公章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相关检查结果及后续治疗病历(近半年内)等材料复印件。

(四)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在医学鉴定工作开始前,会同同级机关军务、组织、干部、财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填写不规范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所在单位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对内容不真实或者明显不符合评残医学鉴定标准的,取消其参加医学鉴定资格。

(五)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抽组专家组,采取集中方式,在指定医院实施评残医学鉴定工作。医学鉴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8月份至10月份实施。

(六)军人所在单位应当组织申请鉴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鉴定。军人病情严重确实不能到达鉴定现场的,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党委必须得出具证书,并指定人员代为陈述情况;其他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医学鉴定。

(七)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医学鉴定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机关军务、干部、纪检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复议。

(八)被鉴定人对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

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确有必要复议的,逐级上报至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答复申请复议人员。

(九)对公示事项无异议的,军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学员的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军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审核评残医学鉴定结论和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审批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军人残疾等级,并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鱼鳞病样红皮病

1.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寻常鱼鳞病

本型为常见的轻型鱼鳞病,亲代一方或双方患病则家中常有患者,但无性别差异。常自幼年发病,成年后症状减轻或消失。皮损表现轻重不一,轻者仅冬季皮肤干燥,无明显鳞屑,搔抓后有粉状落屑。常见者除皮肤干燥外,尚可见灰褐色或深褐色菱形或多角形状鳞屑,中央固着,边缘游离。

本病多对称分布于四肢伸侧及躯干,尤以肘膝伸侧为著。屈侧亦可出现,手背常有毛囊性角质损害,伴有掌跖过度角化。一般颜面、头皮、肘窝、腋下、腮窝、外阴、及臀裂常不被侵犯。冬季加重,夏季减轻。患者常有异位性体质,如枯草热及哮喘等。

2.性联遗传寻常鱼鳞病

较少见。由于本病的基因在X染色体上,故几乎全部是男性,多于出生后3个月发病。皮损与上型略异,鳞屑大而显著,呈黄褐色或污黑色大片鱼鳞状,皮肤干燥粗糙,皮损可局限或泛发,颈前部,四肢伸侧,躯干常受累,如面部受累,则仅限于耳前及颜面侧面。幼儿期腋窝、肘窝等部亦可受累,成人期腘窝可受累,颈部受累最重,躯干部腹部较背部严重。一般不发生毛囊角化。掌跖皮肤正常。夏季减轻。皮损不随年龄增长而减轻,有时反而增剧。角膜后壁及后弹性层膜上可有小浑浊点状,不影响视力。可有隐睾症,骨骼异常等。

3.表皮松解性角化过度鱼鳞病

又称大疱性鱼鳞病样红皮病,临床少见。生时或生后几小时,出现泛发性红斑鳞屑,鳞屑脱落后全身红皮,广泛分布的大疱,水疱愈合后无瘢痕。随年龄增长,水疱和红皮逐渐减轻消退,表现为疣状角化过度,特别是肘窝、腘窝、腋窝、腹股沟等屈侧和间擦部位。

4.板层状鱼鳞病

系常染色体隐性遗传,非常少见。出生后全身即为一层广泛的火棉胶状的膜紧紧地包裹,2~3周后该膜脱落,皮肤呈广泛弥慢性潮红,上有灰棕色四边形或菱形大片鳞屑,中央固着,边缘游离。往往对称性发于全身躯干四肢,包括皱褶部。掌跖过度角化,病程经过迟缓,可终生存在,至成年期红皮症可减轻,但鳞屑仍存在。1/3患者有严重的睑外翻,唇外翻。

5.迂回性线状鱼鳞病

躯干和四肢近端泛发性多环状匍形性皮疹,外围有增厚、变化缓慢的角质边缘,腘窝和肘窝的屈面苔藓形成或角化过度。一些病例可发生松弛型角层下水疱,掌跖多汗。大多数病例可见竹节发。本病常同时存在特应性皮炎。随年龄增长,皮肤和毛发逐渐好转,但皮肤仍干燥,脱细屑。

6.先天性非大疱性鱼鳞病样红皮病

出生时即婴儿被包裹在羊皮纸样或火棉胶样的膜内,活动受限,伴睑外翻。24小时内出现裂纹和剥脱,10~14天后,出现大片角质板剥离,同时快速好转。随着膜的剥脱,见其下红斑和鳞屑,通常为全身性,可累及面部,掌跖部和屈侧部:鳞屑较大,在腿部呈板状,躯干部、面部和头皮则较细小。瘢痕性脱发,甲营养不良和睑外翻常见,并常伴有色素性视网膜炎。此外本病有发展成皮肤癌的可能,包括基底细胞癌和鳞状细胞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