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企业职工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缴纳之前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去社保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本人不是法人代表的还需携带法人代表身份证),为自己的单位(即自己开的店)开一个户头,随后在户头下添加单位成员(即自己)。参保后每月自己需要同时缴纳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合计24%。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

2,,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缴纳之前去社保部门登记,填写一张“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表”,过几天后即可缴费参保。参保后每月自己需要同时缴纳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的养老保险,合计20%。

如果是女同志的话,按照第一种方式参保,50岁即可办理退休,但是每月缴费多;按照第二种方式参保,每月缴费少,但是要到55岁才能办理退休;如果是男同志的话,不论选择哪种方式,都要到60岁时方可办理退休。

3,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人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各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狠治区、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4,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开户

法律主观:1995年1月6日,上-海公布了《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养老保险 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领取 营业执照 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在其中。根据规定,有关的登记手续及养老保险编码、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手册等,均与上述私营企业的规定相同,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由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计税工资标准,及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确定。个体工商户为本人和帮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上述缴费基数的10%,在税前列支;个体工商户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在税后列支;帮工本人亦按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根据上-海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从1995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缴纳月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420元。个体工商户本人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人税前收入中缴纳的养老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在税后缴纳的部分。帮工个人账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其在税前缴纳的部分中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的数额:个人缴费的部分。领取 养老金 的条件为,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1)缴费年限满15年的;(2)1993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个体经营,缴费年限加上此办法实施前的连续 工龄 满15年,其中缴费年限满5年的,达到规定的养老年龄,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如本人愿意,可适当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如本人不愿延长,可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经审核同意,可领取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符合上述条件(1)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符合上述条件(2)的,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系数÷120在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促进劳动力在各类企业间的合理流动,解除职工对于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流出的后顾之忧,对失业或下岗的职工来说,进入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业也成了可以选择的方向之一。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政策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从申报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计算缴费年限。

(一)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本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按照缴费基数的8%记入,并按照省公布的个人账户利率记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每年结息一次。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到其它单位就业的,养老保险档案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工商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按照8.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体工商户和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

划入个人帐户的医疗保险费,按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年龄段确定:45周岁以下的划拨比例2.8%,46周岁以上的划拨比例

3.9%,划拨基数等同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后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5%1基数为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退休时,按太原市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核定其个人账户。

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缴费额为8元/人/月。个体工商户承担5元,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承担3元。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的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2%比例缴纳,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1%比例缴纳。

(四)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依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按照太原市行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个体工商户为其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

以个体工商户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含雇主和雇工)个人不再缴费。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