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失地农民的产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正常现象,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民的农业土地转化为非农业用地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国家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保障农民的权益。
参保对象:失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规定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失地农民方可自愿参保,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登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征地时间以征地批文为准。
养老保险金待遇:对于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地方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每年养老保险金水平,按15年期限,从政府土地征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保险费用的支付,个人不负担缴费。从失地的当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办理规定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由各被征地村(社区)提供征地协议及土地补偿合同;
2、被征地农民身份证及户口本等证明;
3、填报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花名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及《被征地农民待遇审批表》;
4、由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的《征地情况及保障资金明细表》。
经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对于被征地农民,在养老保险方面政府一般会给予一定的补贴。当然各个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并不相同,一般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相当。被征地后,政府一般会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条例,在条例中规定被征地明明养老补贴烦、补贴要求及补贴办法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和补贴要求有哪些的知识,跟着我一起看看吧。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范围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农民集体失地少地是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被征地后农民人均耕地少于亩。在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前,被征地农民已在衡阳市范围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要求1、补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一律使用辖区内首次参保的养老保险号。2、征地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凭缴费收据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补贴到位。3、如被征地农民距法定退休年龄少于8年的,则必须继续缴费至退休且按年度享受补贴。其它年份的社保补贴则在征地时依据缴费凭证优先以现金方式补贴给个人。4、如被征地农民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8年(含8年),必须继续缴费且缴费年限不低于8年,在以后缴费时逐年享受社保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1、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登记证》和社保缴费收据原件到所属征地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被征地农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补贴手续;2、历年每月补贴标准即以上年度省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2%补贴比例计算;3、补贴年限为8年。4、被征地农民经办机构将被征地农民社保缴费收据原件、被征地农民身份确定名单复印件和《被征地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审批单》作为办理拨付补贴的依据,实行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鉴字负责制,并存档、备查,且在补贴登记证上鉴字注明补贴年限和金额。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死亡
可以领取被征地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政府帮助广大被征地农民实现“老有所养”的一项惠民政策。被征地农民参加的养老保险其实质上就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存在任何风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养老金待遇与城镇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基础上增发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养老金。
各地政策不同,以甘肃省为例,根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
第四条 征收土地时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征收土地面积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其中征收土地面积80%(不含80%)以上的视为完全失地农民(情况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确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体,转为城镇户口,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征收土地面积20%—80%的,视为部分失地农民,实行完全个人账户模式,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相衔接。
第五条 征收土地面积20%以下的暂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计计算后执行。征收土地面积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够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选择参加部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个人承担40%,政府承担60%。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政府承担部分以土地出让方式征用的各类用地,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费用足额落实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对一时难以确定养老保险资金的,按照本办法测算预留资金,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据实结算。
第九条 完全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乘以15年计算应缴费总额。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参保时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
第十条 部分失地农民,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若干档次确定缴费总额。
原则上,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面积20%—80%的,按照每增加10个百分点划分一个缴费档次,对应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8倍确定缴费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时超过60周岁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 完全失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参保缴费时未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本人可自愿选择继续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续缴,个人账户连续记录,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 部分失地农民按本办法分档缴费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保时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60周岁以下人员,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所缴资金存入财政专户。
已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金。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待遇前或之后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中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有效证件,一次性领取。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或余额并入统筹基金或调剂金。
云南:被征地农民将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民怎样养老?云南给出了新的探索路径——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来5年内将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云南省政府近日下发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试点工作方案》,2016年云南省将首先在每个州市的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2017年扩大试点;2018年进行试点总结评估,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20年,争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据介绍,在试点地区,采取政府给予补助的方式,政府在征收土地时每亩征收不低于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保。
政府在土地出让时,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土地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册人员都将纳入改革试点的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不再按原政策规定参保,而由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每年享受1次相同标准的政府补助,补助年限累计为15年,不参保的不能享受政府补助。
参考资料:人民网-云南:被征地农民将逐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