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式养老”,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养老上的互相帮助,既可以是青年人对老年人,也可以是老年人之间,特别是低龄老人对高龄老人、健康老人对失能老人。在西方国家,“互助式养老”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实践。如美国的“国会山村”,让老年居民通过互助服务,基本可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只有在遇到复杂问题时才需要找专业人员解决。德国的“多代屋”项目,则是由政府免费提供公用住房,让老人与不同年龄的人生活在一起。老人不仅能得到陪伴与照顾,还能通过与年轻人沟通传授人生经验,帮助年轻人照顾幼儿等方式满足“被需要感”。而瑞士的“时间银行”项目,则是让低龄老人、健康老人通过帮助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积攒服务时间,供自己以后有需要时使用。在国内,“互助式养老”也有比较成熟的实践。如河北、山东、江苏等多个地方,改造闲置房屋,建立供老人集中居住的“互助幸福院”;在孤寡或空巢老人家庭建立“互助养老点”;组织社区老人成立“互助小组”,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互助式养老”看似群众之间的自发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作用。相关组织的成立、长效机制的形成、各种资源的整合、活动场所的设置、服务标准的确立、个体纠纷的解决,哪一件都离不开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主导和协调。可以说,“互助式养老”是对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如何多动脑筋、多措并举、多元融合,切实解决好与人民群众休戚相关的养老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互助式养老”模式怎么来的?许多老年人不愿进养老院,不仅觉得养老院的人情味不够浓,也有不愿让儿女背负“不孝”骂名的顾虑。大多数老年人依然选择居家养老这一基本、传统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也有许多弊端:儿女白天上班不在家,老人大部分时间处于无人照顾的孤独状态。不少老年人为自己的晚年生活谋求新的出路,自发地形成了符合自己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互助式养老。老年人互帮互助不仅能让儿女工作更安心,也给社会减轻很大负担。互助式养老,与其说是被人口老龄化“逼”出来的,不如说是老龄化社会发展的必然,是这个特殊时期所特有的产物。尤其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联系变得越来越便捷,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较为稳定的朋友圈,更容易在养老等问题上达成共识。儿女和老人的生活方式完全不同,年轻人生活节奏快,属于奋斗型,而老人退休后是慢生活,属于享受型,相比之下,老人们更愿意跟有着相同爱好的老伙伴在一起共度晚年。益养老智慧养老平台小编也提醒,抱团养老也要注意,他建议为这些互助养老的群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让互助养老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互助养老模式(互助养老模式现状)

农村互助养老模式

新型养老模式有“养生养老社区”养老、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养生养老社区”养老:该项目通过会员型养老公寓结合产权型亲子养老产品,依托于全配套设施,实现父母同子女两代居住的生活理念。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服务”就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新型养老模式有“养生养老社区”养老、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1、“养生养老社区”养老:随着养老需求不断释放,一些新型养老模式也已出现,如养生养老社区,该项目通过会员型养老公寓结合产权型亲子养老产品,依托于全配套设施,实现父母同子女两代居住的生活理念,打造三代人全龄共生的社区。2、农村社会互助养老新模式:“互助服务”就是由子女申请、老人自愿入住,衣、食、医由本人和子女保障。院内老人年轻的照顾年老的,身体好的照顾身体弱的,互相帮助、互相服务,共同生活。

互助养老模式现状

互助性养老的基本理念,就是由低龄老年人照顾高龄老年人,由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照顾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以此完成养老服务的代际传递。互助性养老可以发挥老年群体自身的优势,满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医疗健康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的需求,是老年群体由“被赡养”到“自助养老”的有益尝试。在我国目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养老机构总量不足的前提下,互助性养老凭借其灵活新颖、操作性强的优势,有效地弥补了当前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不足,缓解了我国的养老压力。作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互助性养老在具体的实践方面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互助性养老的核心逻辑在于“集中居住,抱团取暖”,但个体的能力有限,要想使互助性养老成为一种持续、稳定、长效的养老模式,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互助性养老在制度层面上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机制,对于开展互助性养老的发展计划、管理主体、资金使用、责任纠纷处理、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还没有明确的管理和监督体系。政府对于开展互助性养老的资金支持有限,使得互助性养老无法持续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互助性养老的开展涉及到社区、老龄办、民政局等多个部门,在各部门所承担的责任以及资源衔接方面政府还应发挥沟通和监督作用。相关专业技能和知识欠缺。各种养老服务特别是针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服务,本身需要很多专业技能。但就目前来说,互助性养老的服务提供者基本没有经过正式的培训,缺乏基本医疗知识和护理知识,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有时甚至可能出现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参与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在互助性养老建设的过程中,往往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主办和发起,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政府拨款。在准入方面,由于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资本往往望而却步,导致互助性养老建设过程中资金来源不足,影响了互助性养老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在互助性养老投入方面,由于经济主体在资金投入方面的界限不明确,导致企业很少参与其中。在治理方面,单纯依靠居委会、村委会与老年群体协同治理,提供的养老服务比较单一,缺乏层次性和专业性,许多问题仍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由于政策不完善,社会资本无法预料稳定的收益,参与积极性也不高。互助性养老的专业性协会和志愿组织数量较少,没有形成特色的参与主体。